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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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5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加强城市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从严治警,提高巡逻警察(以下简称巡警)的素质,保障巡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支队下设大队、中队。巡警的巡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巡警在城镇的道路、广场按照巡警支队确定的巡区、巡段进行昼夜巡察。巡警应当二人以上一同巡察,以徒步为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为辅。第四条巡警巡察以治安管理为主,同时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五条巡警巡察应当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巡警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严格执行纪律和奖惩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第七条巡警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章职责与职权第八条巡警在巡察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接受报警,预防、制止、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二)收容流浪乞讨、非法进入或者逾期滞留特区的人员,及时交有关部门遣离特区;(三)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在公共场所的肇事行为;(四)制止妨碍公共秩序的纠纷;(五)协助交通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交警)维护交通秩序。现场没有交警时,处罚交通违章行为,调解、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及时疏导交通;(六)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制止和查处乱摆卖、乱丢垃圾废物、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违反规定携犬进入道路广场等行为;(七)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急需帮助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和儿童;(八)为行人指路,受理拾遗物品;(九)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援救工作;(十)接受巡察区域外的紧急求助和报警;(十一)依法由巡警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巡警在巡察中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验身份证件及其他证件;(二)盘问、检查、留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扣留与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有关的车辆、物品;(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当场处罚、传唤或者强制传唤;(四)缉捕现行或被通缉的犯罪人员;(五)对精神病人、醉酒人、流浪乞讨人员、非法进入或者逾期滞留特区的人员,采用临时约束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六)在追捕、救援、救护等特殊情况下,经出示工作证件,有权临时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但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合理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补偿。第十条巡警巡察应当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发生的事件。巡警接到报警,应当在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并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巡警巡察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做到:(一)按规定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二)依法使用巡察装备;(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四)勤政爱民,礼貌待人;(五)举止端庄,文明执勤。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十二条巡警对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或者城市管理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有权依照本条例作出处罚。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赌博活动的;(二)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三)从事卖淫嫖娼或者淫亵活动的;(四)非法持有、吸食、注射毒品的;(五)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六)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存放管制刀具的;(七)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的。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五)哄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六)胁迫、操纵或者诱骗未成年人从事乞讨、劳务活动,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七)违反规定运输或堆放易燃、易爆、居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八)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八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二)倒卖车票、船票、飞机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它票证的;(三)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四)营运车辆司售人员或者其它人员强行拉客的;(五)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强行为旅客搬运行李或者以带路等方式为名索取费用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法处十日以下拘留:(一)在禁火区域吸烟、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