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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专业知识讲座课程安排(一)修订的必要性:1.监管工作的需要。法规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一是分类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二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监管过于原则;三是监管上存在的"重产品审批,轻过程监管”现象,需要从制度设计纠正;四是法律责任过于笼统。2.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3.同国际接轨的需要。如技术要求、产品召回、上市后评价等规定。(二)修订的思路1.体现分类管理原则。以分类管理为基础,确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管等各环节制度。2.体现风险控制原则。以产品风险控制为前提,确保安全有效,管放结合,宽严有别。高风险——管好,加压。低风险——放宽、松绑。3.体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事前审批,强化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课程安排《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共分8章,共80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分类管理原则,风险评价,分类规和分类目录制定、调整,执行标准,医疗器械使用遵循原则,新技术研究与创新,行业自律等规定。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备案共12条。包括:备案和注册分类管理,备案和注册提交资料,一类产品备案及申报资料,二类、三类产品注册审批及注册资料,受理及技术审评,注册及境外体系核查,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证书管理及注销,新研制产品注册,临床试验管理等规定。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共9条。包括:生产条件,一类生产备案管理,二、三类注册审批管理,生产质量规范管理,命名规定,使用说明书、标签,委托生产等规定。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共17条。包括:经营条件,经营备案及许可程序,经营使用监管,广告监管等规定。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共7条。包括: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产品召回等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共10条。包括:监督检查内容和职权,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检验,广告监管,信息化建设及政务公开,举报投诉,听证,注册证撤销等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3条。包括: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第八章附则共5条。包括:医疗器械定义、行政收费、特殊产品及军队执行本法规要求等规定。课程安排原《条例》以确保产品质量为主线,通过制度的设定,注重结果的监管,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目标。产品质量是监管出来的。监管一刀切,通过提高准入条件,严防死守式监管。条款过于原则,相关配套规章及制度不完善,特别对使用环节监管,甚至缺失。新《条例》以风险控制为主线,注重过程监管,通过全过程控制达到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目标。产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监管以风险程度高低,实施分类管理,科学高效监管。条款过于具体,缺乏系统性、逻辑性,立法技术低。过于注重行政权力的实施和责任的落实,行政处罚畸重。(一)完善了分类管理。(二)适当减少事前许可。(三)加大对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四)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监管行为。(五)完善了法律责任。(六)增补和完善了监管规定1.调整了医疗器械的定义和分类规则;2.进一步完善了产品注册、生产、经营审批或备案权限;3.新增了对医疗器械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风险监控的措施;4.新增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追溯、召回等制度;5.进一步强化了销售环节台账、检查验收制度和索证义务;6.新增了在用医疗器械监管相关规定;7.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课程安排新修订《条例》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一)调整了医疗器械的定义1.医疗器械作用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产品方式:单独或组合)。2.效用:功效和作用,预期目的和使用形式、使用状态。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3.明确了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非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纳入医疗器械监管。4.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更加严谨。5.明确界定和增加医疗器械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