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和串讲通关知识点总结精华版.doc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 页数:88 大小:5.7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2016年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和串讲通关知识点总结精华版.doc

2016年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和串讲通关知识点总结精华版.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78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第一章总论【疑惑点1】自然人VS法人表1-1自然人法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无限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统一,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表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VS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VS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不满10周岁(<10周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A<18周岁)(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8周岁)(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16周岁≤A<18周岁)精神智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提示】《民法通则》第155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疑惑点2】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单方行为VS多方行为(合同)、民事行为1.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1)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2)事实行为,指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2.单方行为VS多方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3.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疑惑点3】无效VS可撤销VS效力待定【提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还是可撤销?根据《民法通则》无效,根据《合同法》可撤销;相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但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的。【疑惑点4】条件VS期限1.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期限是“必然要发生”的事实;★案例★(1)条件:2015年10月1日王老五结婚,2015年12月12日妻子去世等;(2)期限:2015年10月1日,妻子去世时。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未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成就(体现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疑惑点5】滥用代理权VS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1.可否代理2.滥用代理权VS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表1-5滥用代理权广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效力无效(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效力待定(1)追认、不否认、紧急:被代理人担责(2)不追认:行为人担责(3)相对人=1\*GB3①催告1个月内追认;不表示,拒绝追认=2\*GB3②善意相对人,可撤销有效,被代理人需承担民事责任连带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疑惑点6】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或裁或诉VS有效仲裁协议排除诉讼管辖权(只能裁)区别关键前者“仲裁协议效力不确定,有异议”,后者“仲裁协议有效”。1.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1)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2.“有效仲裁协议”排除诉讼管辖权:(1)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原则上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提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1\*GB3①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2\*GB3②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链接1】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链接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疑惑点7】一裁终局VS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二者区分关键是提起对象不同:一裁终局说的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性纠纷”,而撤销与不予执行说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1.一裁终局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