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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权激励方案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质资料,欢迎下载)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前言第一条:本股权激励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第二条:本股权激励方案中的虚拟股份是指本公司的创始股东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份,“被激励者”不需付出任何资金,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权的退出机制,但是“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第三条:“被激励者”一旦离开公司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公司价值下降,“被激励者”将得不到收益;绩效考评结果不佳将影响到虚拟股份的授予和生效。第四条:本股权激励方案仅适用于本公司主体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之前;一旦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本方案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补充和调整。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确保本公司战略目标和各项经济指标的顺利实现,现本公司依据《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虚拟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为“本方案”)。第五条:本方案由本公司创始股东倡议,经公司股东会议批准后实施。第六条:本方案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三).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和科学的发展;(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第七条:制定本方案的目的:(一).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二).激励持续价值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三).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四).吸引与保留卓越管理人才和公司优秀员工;(五).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第八条:本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一).创始股东作为公司的拥有者,负责审批本方案的实施、变更和终止;(二).创始股东同时成为本方案的执行管理小组的当然负责人,由创始股东指定人员(要经公司管理会议批准)组成薪酬评议小组(由绩效考核小组替代),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方案;(三).创始股东还是本方案的监督人,负责审核“被激励者”名单,并对本方案的实施进行必要的监督。第二章:定义第九条:除非本方案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股权:指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二).虚拟股权:指本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三).分红:指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虚拟股权持有股东按所持虚拟股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四).分红股:是指“激励对象”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拥有者不具有股东资格,该股份只享有分红权,无表决权和所有权,也不可以转让、买卖、继承和赠与,离开公司即取消。(五).税后利润: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计算公式为:税后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率)。第三章: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第十条:本方案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第十一条:本方案的“激励对象”为:(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重要的中层管理人员;(三).由各分管领导提名,经总经理、董事长(创始股东)签字认可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四).在本公司发展过程中与公司同甘共苦的开拓者式的普通员工。以上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方案的“激励对象”:(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二).本公司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第十二条:本方案的“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权份额,由公司创始股东综合考虑“激励对象”的学历、职务、业绩和能力等因素,参考公司绩效评估后制定。(具体见附表1)附表1:序号姓名工作部门担任职位拟配持虚拟股份比例备注1总经办总经理一般参考比例25%如由创始股东兼则不配持2总经办常务副总经理一般参考比例10%协助总经理主持公司运营3总经办副总经理(1)一般参考比例8%4总经办副总经理(2)一般参考比例8%5综合办办公室主任一般参考比例5%6营销部营销总监一般参考比例15%7财务部财务总监一般参考比例8%8生产部部长(1)一般参考比例3%9供应部部长(2)一般参考比例3%10技术部部长(3)一般参考比例3%11质量部部长(4)一般参考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