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关于市政公司的管理办法(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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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关于对市政公用事业公司的管理办法(修改稿)为更好地适应开发区快速发展的需要,探索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新模式,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制定市政公司管理办法。一、公司性质市政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为经营管理型公司,管委会负责支持公司取得合法手续。二、公司职责1、负责区内道路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绿化的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负责排污单位到污水泵站前的管线建设和维护;负责雨水管线的建设与维护;负责路灯的建设与维护;负责海韵广场的维护及管理。2、负责开发区入区企业的相关配套,并受管委会委托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负责区内道路、绿地挖掘修复工程的实施及区内供水、雨污水的接口审批。3、负责供水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和维修;暂时负责供水业务,待条件成熟,组建供水公司,自行运营。4、负责其他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及区内供电协调工作。5、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人事管理1、公司拟设经理一名、副经理2名,工作人员9名(不包括临时人员)。2、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城市建设局副局长,公司副经理原则上由经理提名产生,公司内设机构及人员岗位设置报管委会批准。3、公司经理、副经理和开发区聘用的工作人员保持原身份不变,工资由财政负责发放,其他人员工资由公司负责。公司职工可自愿选择交纳一定额度的风险金,享受风险金红利。4、公司可以对人员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并建立内部待岗、待业制度,对于不适应工作的人员,经公司提出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转入开发区人才中心。四、公司的运营管理1、开发区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管委会委托市政公司作为业主,对能够对外招标的,由市政公司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管委会从工程定额标准价与实际中标价格的差额中提取30%的比例作为公司收入;对不能对外招标的项目,经管委会批准,在工程费用总额的基础上提取3%的管理费作为公司收入。2、管委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维护设施数量和维护标准,于每年年初核定城市维护费并按月下拨,公司自己维护或向社会发包,自负盈亏。3、绿化工作条件成熟后组建绿化维护队,其养护费根据区内绿化面积及唐山市的维护标准,于每年年初核定后按50%每月下拨,公司自己维护或向社会发包,自负盈亏。4、公司按管委会规定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全额上缴财政,财政于每年底返回20%作为公司收入。5、公司代管的供水业务,实行政府特许经营许可,由市政公司经营管理,并每年从经营的盈利中上缴50%。新建供水工程需用资金由财政支付。6、路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电费支出,由管委会负责,实报实销。7、公司人员工资(开发区编外)、办公经费、交通费等公司运营管理费由公司建设项目收入、城市维护费及其他收入盈余中列支。8、对公司除去经营成本后产生的利润50%归公司所有,50%上缴财政,公司所得部分主要用于公司资本金积累、设备购置、发放奖金及风险金分红等,具体方案由经理决定,上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五、关于考核及监督1、由管委会对公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根据公司年度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考核,管委会可以对公司领导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费用从公司盈余中列支。3、开发区相关部门对市政公司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4、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时,根据亏损情况,管委会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经济处罚,直至对公司人事重新调整。20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