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doc

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完善管理,控制零星分散建设。第四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物价、工商、统计、人防、消防、绿化等部门、机构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企业章程;(五)验资报告;(六)企业注册地址证明;(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八)企业董事会成员、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十)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十一)拟开发项目的相关文件。第七条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江苏省建设厅注销其《暂定资质证书》。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越级承担任务。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楼层不受限制。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扬州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十六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于在扬州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七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暂定资质证书》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项目。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1—4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每年1月2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4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年检结果。资质年检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企业自检报告;(二)资质年检申报表;(三)法人营业执照;(四)资质证书正、副本;(五)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六)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料;(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八)《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情况报告;(九)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十)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奖惩决定;(十一)其他有关变更的事项。逾期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视为自行放弃资质,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江苏省建设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降低一级资质;不合格的,不得承担新的开发项目,并视具体情况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竞买土地、计划立项、规划审批、营业执照年检、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应提交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上述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予审查。第十二条乡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年检、变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请江苏省建设厅批准。其经营活动应遵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市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若符合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发企业资质的,必须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市区房地产行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