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与行政诉讼制度变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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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265页第PAGE\*MERGEFORMAT26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65页中国入世与行政诉讼制度变革摘要:对行政答应中存在的自在裁量权应严厉限制,以防止行政主体利用职权进行寻租活动。可以采取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从程序上保证对行政答应中的自在裁量权。有必要建立事后救济制度以防止行政答应自在裁量权的滥用。党的十五大确定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并把“依法治国,建立HYPERLINK""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入了最高HYPERLINK"http://"法律-宪法,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80%都需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机关实际权力大、机构多、人员多,对HYPERLINK""经济和社会HYPERLINK""发展的HYPERLINK""影响大。因而,依法行政是建立HYPERLINK""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按照严厉的法管理念,在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只受事先公布的法律和准绳的安排,而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束缚,只需这样才有个人自在,[1]即行政主体完全无自在裁量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行政自在裁量权却广泛存在并渗透于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对自在裁量权广泛存在的事实和意义的诘问会影响对“依法行政”HYPERLINK".cn"问题的重新认识。“法律终止的地方,乃是自在裁量权发轫之地”[1]的事实,进一步说明了对自在裁量权HYPERLINK""研讨意义的严重。本文试以小见大,讨论行政答应中的自在裁量权问题,期望对依法行政的完善有所帮助。一、对行政答应中自在裁量权的不同观点关于行政答应的定义,国内学者见解不一,比较常见的有:“行政答应是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予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的方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者确认具备某种资历”;[2]“行政答应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颁布特定证照等方式,准予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的资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3]此外,还有诸多观点。[4]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HYPERLINK""目前国内学者对行政答应要领的理解在次要方面是分歧的,一是认为行政答应是一种行政行为;二是认为行政答应需求以当事人申请为条件;三是认为行政答应的HYPERLINK"oad.westfj.com/"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4]因而,行政答应要依法行政,有下列几个准绳须恪守:1、必须合乎法律授权准绳。要求从事答应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根据,即有法律授予的颁发该类答应证的职权。2、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的准绳。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将答应证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3、严守公正准绳。要求行政机关在颁发答应证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不偏不倚。4、严守法定期限准绳。要求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颁发答应证。[5]在上述准绳的指点下,行政答应的实施主体是否还具有自在裁量权,学者有两派观点:1、否定说行政答应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行政机关审查相对人条件,只需相对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该当给予行政答应,否则,则拒绝。因而,行政机关只是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是一个技术过程而无自在裁量权,完全按法律规定程序。如,优先申请标准、条件优越标准,即使是着名额限制的行政答应,也只是树立了标准,不同于自在裁量。[6]2、肯定说法律规定不可能绝对详尽,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一些立法时预料不到的问题,给予行政主体自在裁量权不可避免。任何行政主体的行为都有自在裁量的领域,“如果答应机关发放答应证明没有自在裁量权,那么这类答应应归属于‘证明登记类’”。[7]二、行政答应中存在自在裁量权对于行政答应中是否存在自在裁量权,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在论证其观点时都恪守了“规则-自在裁量”的两分法,即认为自在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无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事实,凭本人判断退职权范围内作出适当行为的权利。[8]肯定说设想了法律规则和准绳不会缺位的形状,而否定说则反对这类理想形状的存在。从这类绝对的两分法立场出发,笔者认为:法律详细具体规定答应中一切条件和标准,由行政主体完全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能明确地决定是否答应(即答应主体没有自在裁量权)是HYPERLINK""理论和学术上的一种理想形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每一问题都具有独特性和相异性,法律不可能对任何问题都作出明文规定,立法完善的理想形状仅是目标。因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