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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开庭时间:2011年12月6日开庭地点:兴文县大坝中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2.公诉人: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3.被告人:周小;4.辩护人:;5.证人:、。案由:抢劫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审:传被告人到庭。(待两名法警将被告人押到庭后,敲一下法棰),现在开庭,首先查明一下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审:你叫什么名字?被:周晓。审:出生年月?被:94年12月20日审:文化程度?被:高中在读审:在哪里读书?被:兴文县六中高三、七班。审:家庭住址?被:兴文县天坝乡建文村七组。审:是否在校住宿?被:在校住宿审: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审: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晓抢劫一案。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站起宣读)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周晓,男,94年1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高中在读,被告人周晓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宜宾市兴文县公安局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宜宾市兴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晓抢劫一案由宜宾市兴文县公安局侦察终结,于2011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晓伙同校外朋友王东、朱耀宗、周小锋(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于2011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至兴文县香山路东段,拦住被害人王强,并以有事要谈为由,将王强挟持至附近一弄堂内,随后被告人周晓将随身携带的匕首交给周小锋,并与王东、朱耀宗、周小锋一起对被害人采用持刀威胁、打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抢得王强腰间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29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当王强反抗欲逃离时,被告人周晓及周小锋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强的腰部及左臂处的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晓处,追缴现金100元,匕首1把(均暂存本院)。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校园周边地区抢劫得被害学生财物,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晓系共同犯罪,且为主犯,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明2011年11月6日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周晓、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周晓是否需要陈述?答:不需要。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现在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被告人,现在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实事求是,争取好的认罪态度,听清楚了没有?被:清楚了。公: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被:属实。公:你是什么时候来兴文六中读书的?被:2009年9月。公:截止到案发时还在读书吗?被:在读高三。公:你对待读书的态度怎样?被:不想读书。公:为什么不想读书?被:进入高三后,学习紧张,上课老师精神不集中,导致成绩不好公:那你平时做什么?被:到网吧里玩。公:为什么不去找工作?被:我喜欢上网,不喜欢工作。公:同案犯是怎么认识的?被:在网吧上网时认识的,因为是老乡,就经常在一起玩。公:是谁想起要去抢劫的?被:王东。公:为什么想起去抢被害人?被:王东说去抢学生比较容易是手。公:为什么会到兴文六中?被:朱耀宗提议的,他弟弟在这个学校读书,对环境比较熟悉。公:带了什么工具?被:水果刀一把。公:刀是哪里来的。被:王东让我去买的。公:谁去找的被害人?被:我们就在学校门口附近等,看见被害人一个人出来,我就先上去了,其他人跟在我后面。公:你怎么对被害人说的。被:我对他说,你打了我小弟,我们过来谈谈。公:被害人有没有打你小弟。被:我瞎说的。公:被害人为什么要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