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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辐射防护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防护法规标准—审管部门(Regulatoryauthority)—足够的资源—足够数量受过培训的人员序号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3)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年有效剂量当量可能超过15mSv的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4)对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其有效剂量当量一次不得大于100mSv,一生中不得大于250mSv,并要满足个人剂量限值要求。(5)对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一次全身照射不超过100mSv,一生中不得大于250mSv,并要满足个人剂量限值要求。(6)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医用辐射防护标准体系X射线检查类型医用辐射防护标准的内涵与作用新基本标准关于医疗照射控制的框架第五章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