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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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转让参与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第二章一般规定转让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转让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转让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转让参与人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转让;(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转让参与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根据转让参与人的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使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一)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二)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三)获取证券转让即时行情、证券转让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四)获取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转让参与人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连接。转让参与人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转让参与人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转让参与人设立的每个交易单元自动配备一个免费标准流速。转让参与人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一个以上的标准流速,并可将所拥有的总流速配置到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网关上。一个标准流速为每秒10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配置到网关上的流速应当为标准流速的整数倍,单个网关最多可配置10个标准流速。第三章设立、变更与注销转让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交易单元。转让参与人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的,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转让参与人购买标准流速或设立网关,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的申请审核同意的,核定相应的交易单元编码及所涉业务类型、标准流速数量与网关编码等。转让参与人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变更其交易单元业务类型、交易权限与标准流速数量或网关编码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转让参与人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注销其交易单元、标准流速或网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转让参与人在办理网关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使用该网关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转让参与人在办理全部交易单元注销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网关的注销手续。因转让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破产、清算等情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网关变动的,转让参与人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注销等手续。转让参与人不得转让交易单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转让参与人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将设立的交易单元交予他人使用。第四章收费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转让业务,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转让参与人设立首个交易单元时,应交纳人民币50万元的交易单元开设初费。转让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