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W485R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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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W485R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五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设立非由政府营办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以为退休利益提供资金而订定条文;就向该等计划作出供款订定条文;就该等计划的注册订定条文;就一个关于该等计划的规管架构订定条文;就设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监管注册计划的管理及管控订定条文;豁免若干类人士使其无须向注册计划作出供款;就注册计划的不属公职人员或法定法团的受托人的核准订定条文;就核准受托人的管制及规管订定条文;对其他条例包括与退休金有关的条例作相应修订;并就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由1998年第4号第2条修订)第485章第6G条委任职员及顾问的权力(1)管理局可雇用其为行使或执行职能而需要的职员。(2)管理局在谘询财政司司长的意见后,可厘定管理局职员的薪金、工资及其他雇用条件。(3)在本条例所订定的安排以外,管理局尚可订立安排,向其职员及职员的受养人、配偶及子女提供退休利益。该等安排可(但并非必须)包括条文,规定管理局的职员用其本身的资金为该等利益作出供款。(4)管理局可为取得专家意见而聘用顾问。(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第6H条管理局可发出指引(1)管理局可为向核准受托人、服务提供者、参与雇主及其雇员、自雇人士及本条例所涉及的其他人士提供指导而发出指引。(2)指引─(a)可由与公积金计划或某类公积金计划有关的守则、标准、规则、规格或条文组成;及(b)可应用、收纳或提述已由任何人发表的任何文件,并可以该文件在上述指引根据本条发出时有效的版本或以该文件不时被修订或发表的版本为准。(3)指引可规定其内所指明的人(包括属于某类别人士的人)须向管理局提供指引所指明的某类资料或文件。指引只可指明管理局为行使或执行其职能而合理地需要的某类资料或文件。不论有否为施行第21C(2)(k)、22A(2)(b)或46(1A)(t)条而订立规例,本款仍然有效。(4)管理局必须将根据本条发出的指引在宪报刊登,或在管理局所决定的其他刊物刊登。(5)管理局可修订或撤销根据本条发出的指引。第(4)款适用于指引的修订或撤销,一如其适用于指引的发出一样。(6)任何人并不会仅因其违反根据本条发出的指引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但如法院于任何法律程序中信纳某指引与裁定在该法律程序中受争议的事宜有关,则─(a)该指引可于该法律程序中接纳为证据;及(b)关于该人违反或没有违反该指引的证明,可被该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赖以作为可确立或否定该事宜的证明。(7)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任何文件看来是根据本条所发出的指引的文本,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文件须推定为该指引的真实文本。(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第6I条管理局须拟备周年报告(1)在管理局每一财政年度终结后,管理局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就以下各方面拟备一份报告─(a)本条例在该年度内的实施;及(b)管理局在该年度内的活动。(2)管理局在按照本条拟备报告后,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报告连同以下文件送递财政司司长─(a)管理局在该报告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及(b)管理局的核数师就该等报表所作出的报告。(3)财政司司长可将按照第(2)款送递的文件,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公布。(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第6J条管理局须拟备事务计划(1)管理局必须在其每一财政年度终结前,为其下一财政年度拟备一份事务计划。(2)事务计划必须指明─(a)管理局在有关财政年度的活动的目标;及(b)为达致该等目标而需进行的活动的性质及范围;及(c)为达致该等目标所需的估计开支的预算。(3)在完成拟备事务计划前,管理局必须将该计划的草案呈交财政司司长核准,并且必须考虑财政司司长就该草案而提出的任何意见。(4)在完成拟备事务计划后,管理局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计划送递财政司司长。(5)财政司司长可将按照第(4)款送递的事务计划,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公布。(6)管理局如认为合适,亦可随某财政年度的事务计划附上一份关于该财政年度继后的1个或多于1个财政年度的建议事务计划。(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第6K条管理局须拟备其他报告(1)每当管理局认为有需要时,该局可就其认为对该局的有效或有效率运作而言属需要的任何改善措施,向财政司司长提交报告。(2)财政司司长可不时要求管理局就以下各方面向其提交报告─(a)本条例的实施;或(b)管理局的活动。(3)管理局在接获根据第(2)款提出的要求后,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遵从。(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第6L条管理局的财政年度在财务方面的条文管理局的财政年度是─(a)自本条的生效日期起至随后的首个3月31日止的一段期间;及(b)其后每年至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