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可回收利用率和禁用物质认证管理办法》(讨论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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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禁止外传《汽车可回收利用率和禁用物质认证管理办法》(课题组内部讨论稿)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再利用管理措施研究》课题组2008-01-09《汽车可回收利用率和禁用物质认证管理办法》(课题组内部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绿色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强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管理,推动我国汽车产品管理与国际接轨,促进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起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新产品,及汽车售后维修配件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第四条汽车禁用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指标将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纳入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管理体系,并作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汽车产品进口管理的一项强制性要求。第五条禁用散发有毒物质、破坏环境的材料(包括回收利用及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对环境和人身有害物质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第六条20××年×月×日起,除本办法附件×所列的部件和材料外,禁止在汽车新车型上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国家将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调整本办法的附件×。第七条20××年×月×日前已获公告或已进口销售的汽车,其维修保养用可继续使用原材质的配件,但鼓励此类维修配套零部件等使用与新车型相同的材料。20××年后,所有汽车的维修保养类配件须遵守与新车型所用配件相同的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第八条不同种类的汽车,其可回收利用率须达到分阶段目标:(一)2010年1月1日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新车型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可再利用率不低于75%;(二)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新车型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其可再利用率不低于80%;(三)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类和N类车辆新车型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其中可再利用率不低于85%。第九条企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相关认证工作:(一)自20××年××月××日起,M类、N类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生产2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企业要开始企业体系认证。(二)自20××年××月××日起,M1和N1类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企业要开始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认证工作,为实施阶段性目标做准备。(三)自20××年××月××日起,M2、M3、N2、N3类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企业要开始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认证工作,为达到第八条(三)款的规定做准备。第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汽车可回收利用率和汽车禁用物质的认证及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及配套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汽车禁用物质豁免清单、有毒有害物质标识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第十一条低速载货汽车须达到本办法对N1类汽车的要求。第十二条三轮汽车、摩托车以及挂车等车辆,其可回收利用率应参考M类和N类机动车比照执行,具体目标及实施日期另行确定。第二章认证方式第十三条汽车禁用物质和汽车可回收利用率准入管理采取汽车生产企业体系认证和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认证两种方式。(一)体系认证采取企业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认证或委托认证机构认证的方式。认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二)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认证,采取企业申请,认证机构认证的方式;(三)认证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十四条通过体系认证的产品系列或生产线,其涵盖产品可视为满足本办法关于汽车禁用物质的要求。第十五条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体系认证,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认证机构从认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人组成专家组。认证专家库由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研究机构、认证机构和大专院校等第三方机构的相关专家组成。第十六条为简化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认证过程和降低成本,汽车生产企业可根据其产品系列,在同一车型中选择可回收利用率最差车型进行认证,最差车型由申请企业和认证机构共同确定。同一车型系列按如下规则划分:(一)乘用车按汽车品牌和排量归类;(二)商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按品牌和总质量归类。第十七条可回收利用率最差车型通过认证的,其同一车型系列产品可视为均满足本办法要求。第十八条申请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认证的企业,必须是通过了体系认证的企3业。第十九条从事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认证的,应是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