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生物医学科学研究所采购申请案审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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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採購申請案審核辦法90年01月19日訂定90年05月25日第一次修訂91年01月28日第二次修訂93年02月10日第三次修訂94年01月20日第四次修訂95年02月08日第五次修訂95年10月20日第六次修訂96年06月08日第七次修訂96年08月10日第八次修訂96年12月21日第九次修訂項目內容一、本辦法依據90年1月19日採購委員會開會決議訂定之。1-1本辦法依據95年10月20日庶務委員會開會決議修正之。1-2適用本所申購案,包括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二、P.I.個人儀器。P.I.申購儀器總額不逾其儀器配額,且申購金額未達10萬元、陳請副所長/所長核章後辦理採購;申購金額逾10萬元以上,陳請副所長/所長核可並訂定底價後辦理採購。P.I.申購儀器逾其儀器配額,且由所內直接補助金額在1萬元以內,陳請副所長/所長核可後辦理採購。(申請次數每年以一次為限)2-3若申購儀器設備金額>當年度儀器配額者,可藉由每年1月間通知於業務配額與儀器配額稍作調整或向其他P.I.作經費交換。2-4個別P.I.(>儀器配額)或自助型連署儀器設備超過儀器配額,可於每年6-7月依照本所【補助P.I.個人儀器或自助型連署儀器設備標準作業流程】向副所長(研究經費)提出申請辦理,儀器設備申請上限為300萬元(限單件大型儀器、多件合併小型儀器不適用),並由P.I.負擔經費50%、所方補助經費50%。P.I.負擔之經費,原則上需於3年內逐年由個別P.I.或連署P.I.之儀器配額扣除。所有申請案於當年8月由副所長(研究經費)召開第2次【聯合儀器推薦會議】審查,其審查結果由副所長(研究經費)於主管會報陳請所長核准後,於所務會議公布通過之儀器設備名單。2-5所務會議通過2-4儀器設備補助名單,行政室會計組—承辦人員將予記錄並控管於一定時間內不得提出申請,但未曾個別提出或未曾以連署身份獲得所方補助之P.I.一旦提出申請案,將列為最優先考慮名單,若P.I.提出第2次申請案,將以專案方式檢附簽呈及理由說明陳請副所長(研究經費)進入主管會報議決,方可辦理採購。2-6每年所方補助經費個人儀器之通過比例,依金額與申請案件,由副所長(研究經費)視當年度經費情況作調整。三、公用儀器。3-1各部門主管提送新購或汰舊換新之公用儀器設備申購案應於每年10-12月份將有關資料提送各相關委員會審核,並由相關委員會列出下一年度採購優先順序。各樓層提送新購或汰舊換新之公用儀器設備申購案應於每年10-12月份將有關資料提送庶務委員會審核,並由庶務委員會列出下一年度採購優先順序。P.I.(>儀器配額)之公用型連署儀器設備申購案應於每年10-12月份將有關資料提送本所各相關委員會審核,並由相關委員會列出下一年度採購優先順序。3-4前3-1、3-2、3-3序位排名由副所長(研究經費)於新年度1月中旬召開第1次【聯合儀器推薦會議】,決定最後推薦儀器清單,金額以不超過新年度儀器設備預算40%-45%為原則,會議結論將由副所長(研究經費)轉陳主管會報議決,並於當年第1次所務會議宣布儀器優先採購核定清單。3-5前3-1、3-2、3-3未於第1次【聯合儀器推薦會議】優先通過者,得於當年8月由副所長(研究經費)召開第2次【聯合儀器推薦會議】重新審查。3-6緊急性公用儀器採購需簽呈及檢附理由說明陳請副所長(研究經費)進入主管會報議決,方可辦理採購。四、審查文件。4-1個別P.I.(>儀器配額)或自助型連署之申請案需依照本所「補助P.I.個人儀器或自助型連署儀器設備標準作業流程」辦理。4-2公用型連署儀器設備、各部門主管及各樓層新購或汰舊換新(需檢附維護紀錄)之公用儀器設備申購案需符合本所「公用儀器管理及申請辦法」規定,提案P.I.必須提供產品規格和主要功能之說明(若需安排儀器測試說明會者,請提前於每年10-12月份提送儀器設備審查前辦理),連署P.I.須提出至少半頁A4之研究說明。4-3各部門主管申請之公用儀器申購案,分別依其使用性能效益需求性提送各相關委員會審查。五、存放地點。5-1個別P.I.或自助型連署儀器設備放置地點為提案P.I.或連署P.I.之實驗室。5-2大型體積之儀器設備(如冰箱等)採購,應先規劃放置地點,並於申購單備註欄內註明,經樓長簽名同意後,方可提出申請。六、專題計畫或所外計畫。6-1P.I.個人計劃項下申購案(如:國科會、衛生署、國衛院及主題計劃等),採購金額未達10萬元,陳請所長核章後採購。6-2金額逾10萬元以上,陳請副所長(研究經費)核可並訂定底價後辦理採購。6-3金額逾300萬元以上,需經副所長(研究經費)陳請所長核示後辦理採購。七、辦公設備及實驗耗材。7-1實驗室申請實驗耗材等年度經費之申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