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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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三31.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是否要求单独为出口退税设立银行账户?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因此,文件没有规定要为出口退税单独开立账户。32.去年12月份出口的货物,因报关单正在办理修改,能否申请延期申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十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本项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第6个情形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33.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出口的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34.对出口退税业务函调中初次复函内容需要补充的,能否由复函单位主动再次复函?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因此,复函单位如需要补充的内容为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需要及时再次函告复函单位。3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是否可以对同一批次,可以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对应不止一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因此,贵公司可以对照上述规定,考虑是否先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之后再分批申报办理退税;也可以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多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汇总一个批次同时申报办理退税。36.总公司以土地形式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