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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2008年3月1日实施):对于拟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如有管理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与受让,受托机构应在相关中央企业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组织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9年7月1日实施):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中央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备案指引》(试行,2010年2月1日实施):联交所审核各业务部门审核人员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和联交所信息公告审核相关制度,对产权转让公告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并提出部门审核意见,填写《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备案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并经信息备案人员(以下简称“备案人员”)签字后,通过受托机构一并反馈给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报备在联交所对产权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后,由中央企业将公告内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意见表》)报国资委产权局备案。国资委备案国资委产权局收到中央企业递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备案材料后,如对公告内容无异议,将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联交所,联交所在接到国资委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公告内容需要修改的由中央企业修改后重新提交国资委产权局(同时由受托机构告知联交所),备案通过后联交所再行发布。■备案对象: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原股东受让权、外商参与受让的三种情形。■备案项目:■备案项目逐个登记:编号、来文日期、来文单位、转让标的、交易机构、接收人、审核意见等。二、存在的问题三、备案要求四、备案流程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