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民法名词解释.doc

民法名词解释.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7、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8、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9、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10,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11,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