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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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人大教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行为,为法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负责人。(北大民法学)合伙:就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北大民法学)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垢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复代理:以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名称权:就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或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享受自己的肖像利益并排扩他人侵犯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地上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孳息: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梁慧星民法总论)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北大民法学)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人之间有连带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所谓连带性即主体之间相互牵连,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全部债得到实现时,全部债权人或债务人才一并退出债的关系。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其法律效力就是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范围内不需履行而消灭,从而引起债的终止。《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