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职业病发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企业法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五条企业应成立以主管领导为主任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设置职业病防治专业管理机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生产、计划、财务、从事职业病防治、安全、环保等部门和工会参加,负责企业内部重大健康管理问题的决策,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职业病防治机构应配备专职主管工作的处长,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科,负责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基层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三级管理网络。第六条企业原则上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机构,设立职业病防治所,并取得相应资质。对于不具备设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建立协作关系。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第八条企业建立HSE管理体系,应完善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健康审计是HSE管理体系审核和评审的重要内容。第三章防护措施第九条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并依法申报审批。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一条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与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国家和当地没有标准的,由企业提出报告和建议标准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完善和建立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进行针对性演练,一旦发生危害职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实施救援。第十五条生产、使用和引进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并进行申报及登记。第十六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企业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四章监测与治理第十七条专业职防机构负责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检测数据和评价结果应存入档案,并定期向职工公布。第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应当采取限期治理措施,对于不治理或治理仍然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第二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依据《职工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凡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第二十一条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治疗、复查等管理,建立职业病档案,并定期对资料进行分析,提出建议。第六章放射防护第二十二条遵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应制定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并完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档案和管理档案。定期对本企业的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监测和评价,并实行职业性健康监护。第二十三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警示标识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按规定周期进行监测、评价,建立档案,妥善保存。第七章培训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分层次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将其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记录在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