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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姓名与学号刘仁和3072402012指导教师顾征年级与专业07级行政管理(体育)所在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一、题目:二、指导教师对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的具体内容要求: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研究成果1.1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的研究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网络赌博,洗钱,信用卡套现,用户信息安全等风险,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监管操作性比较差。杨娟,彭韵程(2010)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资金的来源去向、交易是否为真等难以识别,致使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贿赂、赌博、诈骗、信用卡套现、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朱绩新,章力,章亮亮(2010)提出对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已经成了现实的选择,举例美国就把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重点放在了交易过程。贾关云,李杰(2010)认为套现洗钱现象严重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特点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的去向和来源,套现,洗钱等将会成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正常经营的最大威胁。张宏伟,朱信铭,朱璇(2011)认为用户个人信息不能得到保护,比如有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用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银行账号甚至身份证号,个别网站在设计上存在问题,致使这些信息很容易被泄露。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客户可以将不记名的充值卡等支付工具内的资金余额方便地转入虚拟账户用于支付或转账。这一方式规避了虚拟账户不能存取现金的限制,隐匿了资金的源头。因此,第三方支付盘活了定向支付等工具内的隐匿资金存量,为注入金融系统提供了通道,也无形中为洗钱等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环境。第三方网上支付以其特点和形式,很可能成为某些人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的工具。信用卡这种支付工具本身是为了鼓励消费来满足消费支付的需要,并非为了方便提取现金,所以信用卡一般都被设定一个提取现金的额度并且通过取现的交易成本来限制它的使用,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可以轻易避开这些控制手段,以几乎为零的成本套取现金。我国有关法律缺乏对交易过程监管的具体有效措施,只是笼统的规定,操作性差。1.2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完善的研究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监管体系。黄璟宜(2010)列举国外经验,我国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银监会及信息产业部门等为辅的监管体系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选择上,人民银行、银监会、信息产业部门任何一个部门的监管都难以涵盖第三方支付的全部。从国外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体系来看,美国、欧盟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以中央银行或专门的金融管理当局作为主要的监管主体。王雅龄,郭宏宇(2011)提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从事的结算清算业务也契合了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所承担的“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法定职责。另外,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可能引发风险,第三方支付还会影响货币供应量,这都需要央行进行监管。张德富(2008)借鉴美国经验,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关于存款延伸保险的监管方法,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重要的监管部门,我国将第三方机构定义为非金融机构,在客户备付金制度的基础上,对利息分配采用投保的方式开设风险基金账户,对客户交易进行投保,以增强人们对第三方支付的信心,保障整个交易体系的安全与稳定。1.3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研究对于沉淀资金的使用权及其收益的归属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200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擅自使用沉淀资金,它只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机构。潘辛平(2007)指出,在目前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发放利息可能会引起资金大量涌入,带来新的风险,因而不适合分配利息。冯然(2009)认为,不应当将证券公司处理沉淀资金的成功经验运用到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因为证券公司是通过收取交易佣金支持企业运营的,而绝大部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是免费提供服务的,两个行业的情况不同。刘二涛、冯益鸣(2010)认为,沉淀资金在归属上属于付款人(或收款人),其所有者应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但问题是如何使这些所有者实际占有和支配有些收益。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应当在客户手中,其带来的利息也应当归客户所有。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说,将沉淀资金带来的收益全部返还客户是难以实现的。关于利息有无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开设无息的专门账户,因为巨额利息流可能会给金融体系带来冲击。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可以开设有息账户,但要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管,其利息可以用来为客户购买保险、或者返还给客户等。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公司都采用了二次清算的模式,其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中介地位,使平台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尤其是交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