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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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全域统筹、城乡一体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我市郊县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小城镇(不含城关镇)镇区、村庄的建设和整治等项目(以下简称小城镇建设项目)和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实施,并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小城镇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会同区县财政局进行具体项目的申报,共同负责市级补助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该资金规范足额用于市级补助项目。第四条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的资金来源为市本级城建资金收入。第五条市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六类项目建设:(一)小城镇镇区内实施的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新建和改造工程;(二)小城镇镇区(含区划调整的老集镇)以城镇道路改造、立面出新等为主要内容的集镇环境整治与提升工程;(三)以村庄的内部道路、排水、绿化、路灯、环卫设施等建设和立面出新等为主要内容的村庄建设整治项目;(四)规划保留村庄的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五)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六)国家、省、市安排的各类小城镇建设创建和试点示范工程。第六条小城镇建设资金补助的原则:(一)突出重点。补助资金主要向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类和以人居品质提升为主的环境整治类项目倾斜,向重点镇村倾斜;(二)择优扶强。优先选择对完善综合功能见效快、带动经济发展作用大、改善民生比较明显的重大小城镇建设项目纳入补助计划;(三)分类补助。按照小城镇建设项目的不同,补助资金分类给予“定比补助”、“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引导小城镇建设加快发展;(四)奖惩挂钩。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与小城镇建设项目的进度和成效挂钩,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兑现。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区县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要求,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第八条区县住建局应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的财力和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小城镇中长期滚动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九条编制小城镇中长期滚动建设计划应包括未来三至五年主要建设项目的名称及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时序、资金筹措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编制完成的小城镇中长期滚动建设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住建委。第十条编制小城镇年度建设计划时,对本年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明确项目的名称及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筹集的渠道、建设时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区县住建局应及时将编制完成并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的下一年度小城镇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委。第十一条小城镇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市住建委根据全市年度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区县上报的建设计划和目标,确定全市年度小城镇建设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下达实施。第十二条全市年度小城镇建设目标确定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时序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区县住建局应按要求对实施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于每月25日前报市住建委。第十四条市级重点镇中属非经营性的城镇道路建设、集镇整治提升项目实行“定比补助”。(一)根据年度城建资金筹措情况,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小城镇年度建设计划中选择当年拟补助的市级重点镇城镇道路建设、集镇整治提升项目;(二)市级重点镇补助项目确认后,由各区县住建局负责督促相关重点镇,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并报市住建委备案;(三)市级重点镇补助项目概算由各区县住建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住建委审核,结果作为项目补助资金的测算依据;经核准概算的市级重点镇城镇道路和集镇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分别按工程费用的30%和20%(不含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进行补助;(四)区县住建局、财政局共同做好市级重点镇补助项目的决算审核,决算审核、工程验收情况报送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规划保留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一般镇集镇整治提升工程实行“定额补助”。每年四季度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以上两类小城镇年度建设目标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第十六条村庄建设整治、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各类小城镇建设创建和试点示范工程,以及区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每年四季度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以上三类小城镇年度建设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任务完成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