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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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教育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调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作安全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按时交付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教育建设项目包括: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新建、改扩建、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市、县补助或奖励的各种专项资金,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长效机制资金,城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教育基金,基础教育以奖代补资金,其他教育专项资金等。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申报立项教育建设项目应根据“着眼长远,立足现实,突出重点,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每年年末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到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自行兴建新项目。发改局应把教育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教育建设争资立项工作,加强项目监管,为教育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支持。住建、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环保等部门应在履行好行业行政主管职能基础上,发挥专业指导作用,为教育建设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有关收费依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房服[2010]19号)文件精神,予以减免。第四条勘测设计教育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学校作为项目法人,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学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二)教育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教育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三)施工图应当依法送交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勘测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过程中应到现场做好技术指导及跟踪服务工作。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或设计方案负责,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住建部门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等方面应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第五条造价与招标教育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梅政发[2012]4号)文件规定,所有新建、维修、装修工程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项目学校要按有关规定确立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切实做好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做好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教育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县审计局审查通过后,送县造价管理站审查备案,再进入招标程序,未经审查、备案不得进入招标程序。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新建项目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教育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重点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核查。第七条教育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项目学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行监理。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学校应依据合同,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学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学校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落实各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和目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九条学校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免除。第十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项目学校负责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项目学校按程序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教育局、住建局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派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二)竣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及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的方式进行;(三)验收小组成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十一条项目学校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住建局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送交教育局存档。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教育专项资金管理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