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办法长期出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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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长期出差人员管理办法长期出差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费用管理 ,在保证员工 出差 有个良好工作条件的前提下,节约开支,降低成本,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差类型分为以下四类:(一)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商务活动;(二)公司批准参加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各类会议、培训 等;(三)其他经过公司批准的公务活动;(四)因公出国的费用,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员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写明出差事由、主要地点、路线、时间和往返的交通工具,经本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依据。外出参加培训需到人力 资源部进行审核,并持经审核的外出培训审批单方可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第四条员工预借的差旅费,必须及时报销,出差返回后15个工作日内报销,不得拖欠,逾期不报的从下月工资中扣回,原借款未报销的,不得再次借款。第五条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可报销的上限标准:职务乘坐交通工具高管人员、首席研究员、总工程师、首席营销员飞机、火车软卧中层管理人员、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主任研究员、支部书记飞机、火车硬卧一级、二级研究员;一级、二级工程师;主管;高级操作员、操作技师;销售分部经理单飞、火车硬卧其他人员(包括临时工和灵活用工)火车硬卧注:(一)其他人员从昆明出发,特殊情况如携带贵金属、打折机票接近当日火车票票价的,需乘坐飞机的应在出差报告中说明原因,并经主管领导签批。从昆明出发机票一律由党政办统一购买,并由党政办经办人签字后方可作为报销凭据。(二)员工出差期间,乘坐火车硬座的,按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30%计发补助费。第六条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按不超过标准总额据实报销,住宿补助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发。第七条员工出差的住宿费报销标准:1、去往同一目的地的员工应一同住宿,人均每日住宿费按下列办法报销:岗位省外省内一般地区特殊地区2、员工出差不可一同住宿的每日按下列标准报销到达目的地住宿费报销标准一般地区凭票报销,低于120元(含120元),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高于120元,按120元报销,超出部分均不予以报销特殊地区凭票报销,低于150元(含150元),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高于150元,按150元报销,超出部分均不予以报销注:(一)以上住宿费报销均以合法票据为报销依据。(二)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上海、北京、广州和海南省的海口市。(三)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凭住宿发票天数计发,住亲友家或无住宿发票的按每天40元计发。(四)员工出差期间,夜间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住宿费按每夜40元计发。(五)两个以上(含两个)员工一同出差的,返回后必须一起报销差旅费,不得分开报销。第八条员工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每天20元计发(营销人员按每天30元计发),不再凭票报销。如特殊情况须据实报销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不再实行包干办法;如携带贵金属的员工,可按次凭票报销交通费,并扣除当日交通补助;自带交通工具的员工,不再报销交通费。已享受当日交通费补助的员工,不再报销由机场到市内的大巴票。第九条员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省外省内一般地区特殊地区市、县40.0050.0020.00注:(一)员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每天所在地区计发伙食补助费。(二)员工出差发生业务接待费必须经请示批准,并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当天伙食补助费后给予报销。(三)员工出差发生的业务接待费必须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单独报销。(四)出差云锡及附属厂矿,提供食宿的,不计发补助;未安排食宿的,按省内标准计发伙食补助,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报销。第十条员工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凭据报销,不计发伙食补助费,途中按出差规定报销。会议期间不安排伙食,按出差伙食补助包干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员工外出参加短期学习、培训,期限不超过30日,学习和培训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但学习、培训地点在本市,而又未安排食宿的,需附相关证明,可按每天10元计发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员工短期在外地出差,时间超过30天(含30天),实行以下补助标准。1、住宿费包干标准:内容标准可一同住宿,人均每日住宿费为凭票报销,低于80元(含80元),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高于80元,按80元报销,超出部分均不予以报销不可一同住宿,人均每日住宿费为凭票报销,低于100元(含100元),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高于100元,按120元报销,超出部分均不予以报销2、伙食补助标准:人均每日10元,不再凭票报销。3、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人均每日10元,不再凭票报销。第十二条新录用的员工,可报销由原单位或原学校到公司的路费、行李托运费,路费按火车硬卧凭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