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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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II--物权法11、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特征主要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物权法规定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有认为基于动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可设定;也有从公示手段、获得的容易程度考量,应限于不动产。事例:(1)A有土地却不想卖,B有钱却没有土地可以盖房子。(2)A有很多农田,一个人无法全部耕种,B空有一身力气,却没有田地。(3)A的家旁边是B的一块空地,A每天可以眺望远处的美景。但是A很担心B会在其土地上修建高楼,遮挡了他的视线。3、债的利用的可能与物权构成的差异:对抗力;存续期间;转让性;利用内容;对价(集体土地不得通过租赁改变用途)1、传统民法地上权--以保持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永佃权--以耕作、养殖或畜牧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书260页关于台湾法的修订)典权--我国独有的制度其他还有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等,一般在特别法中规定。2、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目的限制;对象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法§5)民法讲义II--物权法21、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以来,基本思路是:"把集体所有的农地的利用,伴随一定的生产和经营责任'无偿'地分配给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无偿;家庭承包2、期限限制物权法§126: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3、登记不要:物权法§127公示的必要性相对较小;农村登记制度不充分互换、互让,登记对抗主义。1、耕地、林地、草地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能否出租2、荒地物权法§13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参见物权法§133第3项)荒地可能是国有的。1、权利主体家庭还是个人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继承土地承包法§31: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法§50: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民法讲义II--物权法3地上权--以保持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工作物:隧道、桥梁、沟渠、广告牌、铁路等建设物。*由于我国土地采用公有制,因此只有在极小的范围内才会使用到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决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把土地使用权理解为带有一定限制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就很简洁了。1、出让或者划拨(§137)2、登记生效(§139、145)3、内容限制(§138第2款第3项)设定合同中须表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权利的设定被当作城市建设的工具手段。4、期限(1)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2)住宅续期自动续期(§149-1)目的是为了让建筑物所有人安心;问题在于如何操作--费用、期限(3)非住宅(§149-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40: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原则上国家无偿取得。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0:可以提前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或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148)但§42并没有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1、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执行2、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意义有限;忽视流通性产生的价值民法讲义II--物权法41、房地一体(§146、147、182、183)2、区分地上权(§136)参见书278-279页。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随建筑物一并抵押。(§183)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成立在国有土地上的(§135),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