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生学年评优条例(讨论稿)[2013-1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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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生外国语言文化学院学生学年评优条例(讨论稿)(2013年10月22日更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奋发成才,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学年评优工作,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年评优奖励办法》(华师[2005]139号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年评优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本条例。第三条学年评优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非毕业班的评优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毕业班的评优在每年三月份进行。第四条学年评优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品德优先和鼓励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学生在评优中应当坚持正当竞争,实事求是,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凡是参加学年评优的学生必须先参与综合测评。综合测评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具体见“第三章综合测评操作流程”,综合测评数据和结果为学年评优提供量化数据参考。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业表现、品德表现、学术科研表现、社会工作和社团活动表现、文娱表现、体育表现、社会实践与创业表现七方面。综合测评总分计算方法:学业表现得分×60%+品德表现得分×10%+学术科研表现得分×5%+社会工作和社团活动表现得分×10%+文娱表现得分×5%+体育表现得分×5%+社会实践与创业表现得分×5%。第七条学年评优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统一领导和部署,学院党委副书记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核,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学年评优奖项设置、获奖比例与奖金标准第八条学年评优奖项设置、获奖比例:(一)一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评选,授予“优秀学生标兵”称号;(二)二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选,根据实际情况,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三)三等奖学金,按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3%评选,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授予“学习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子”、“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文娱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称号。第九条奖学金发放标准:(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按“2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二)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按“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按“500元/人”的标准发放;注:毕业班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实际金额以学校当年的文件为准。第二章学年评优组织构成与评优流程第十条学年评优组织构成:(一)学院评优领导小组。由学院全体政工干部、学生党建工作服务中心副主任(限1名)、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各年级学生分会主席和团总支书记构成,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工办主任担任。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结合学院实际,制订学生学年评优条例或补充规定;2.组织部署学生学年评优工作;3.对各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调查处理学年评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与不公正现象;4.做好与学生学年总结和评优有关的其他工作。(二)年级评优工作小组。由该年级辅导员、党支部副书记(或党支部组织委员)、分会主席、团总支书记、现任班长和团支部书记以及普通同学代表2名构成,其中普通同学代表优先考虑不参与评优的同学,组长由该年级辅导员担任。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审核本年级的个人申报材料;2.评选本年级学年评优的各个奖项;3.填写并向学院评优领导小组上报与学年评优工作有关的表格和材料;4.对学院学年评优条例进行说明和解释;5.对评优过程中各班出现的情况和疑问进行征集和反馈;6.做好与学年评优总结有关的其他工作。(三)班级的评优工作小组。由现任班长、原任班长、原任团支部书记、(注:如果班长没有更换,则增加原任学委),和普通同学代表2名共5人组成,其中普通同学代表优先考虑不参与评优的同学,组长为该班现任班长。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评选工作的动员和宣传;2.负责审核本班申报人的各项加分、扣分、总分及相关的证明材料;3.向年级评优工作小组提交本班的评优申请材料,并汇报评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一条学年评优评优流程:(一)附加分新增项目申报。学年评优采取自愿申报的办法,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学院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fs.scnu.edu.cn/sims)进行附加分新增项目申报,申报新增附加分项目前必须先仔细浏览需申报的项目是否已经存在,已存在无须重复申报。(二)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