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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国家财政对大中专学生医疗经费拔款方式的转变,为更好地保障我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精神,特制定我校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条例。第二条医保组织机构。成立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处、校医院、财务处、团委、宣传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参保学生范围。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障的学生,均属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第四条参保缴费标准。我校学生每人每年缴纳80元。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广州市户籍享受抚恤的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广州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个人免缴费。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第五条医疗机构。我校校医院是学生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同时指定广东省人民医院和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为挂钩医院。第六条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的规定,由广州市医保局按规定标准定期拨付的普通门(急)诊统筹管理费用及其超额补偿费用,构成学校居民医保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适用本办法的参保学生在学院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它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而且通过非营利性运行及互助共济作用,极大的提高了有限基金的保障效率。我校鼓励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就诊医药费一律自负。第二章门诊(含急诊)医保的规定第八条参保后的学生凭医保卡及身份证到校医院办理由校医院核发的有学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病历本,就诊时需带齐上述证件。第九条学校校内门诊自负为0,校外门诊自负20%,报销最高金额每月不超过300元。每年不超过2000元。第十条学生患病原则上应在校医院就医,个别病情需要到院外就诊或特殊病种需要到专科医院就诊者,一律经校医院批准,听取医生指导意见,开出准诊单及签名,方可到指定挂钩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由急诊值班医生转诊后或学生急诊在就近公立医院就诊,方可报销。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手续,自行到校外医院就诊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十一条在挂钩医院就诊(急诊例外),对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手续时,必须带齐有效医保卡、校医院转诊病历记录、外诊病历及票据、医院收费明细清单,经审核后,方可报销。报销日期为每周星期三全天。第十二条不能报销中药、进口药药费、牙科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其他等。第十三条凡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其医疗费用自负。第十四条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不予报销。第十五条寒、暑假校外就医,医疗门诊费用报销最高金额20元,属急诊情况,在指定挂钩医院就诊者,按规定报销,休学期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最高金额每年不超过60元。第十六条学生在外地实习或社会调查期间急诊者,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急诊证明办理报销,非急诊者一律自负。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常规化验检查、胸、腹透视、胸、肢、颅拍片、心电图、脑电图检查、B超、肝、胆、脾、肾、胰腺检查等项目,应在校内检查或经批准在指定挂钩医院检查,自行到校外检查一律不予报销;彩超、动态心电监护、纤维胃镜、CT、碎石等大型检查治疗项目一律不予报销。第十八条门诊“特定八个项目①”、指定“七种门诊慢性病②”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待遇,由医保局负责执行。第十九条不符合婚姻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自负。第二十条未尽事宜参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第三章住院医疗待遇第二十一条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就医登记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第二十二条参保学生在假期、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