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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湘潭县房地产2011年,湘潭县房地产新开工面积64.35万平方米,销售面积32.99万平方米。2012年计划新开工面积40万平方米,今年1-2月份销售商品房170套,3月份销售商品房110套,销售情况有所好转。来湘潭县购房的人群中,湘潭市区购房者占10%,长沙购房者占13%,株洲购房者占18%,本县购房者的刚性需求相对较大,市场发展基本平稳。在听取汇报和实地走访后,王智深副局长对湘潭县的房地产开发管理体制和主管部门的积极作为给予了充肯定,并对今后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了四点希望:一是要以充分发挥县域房地产市场的优势为着眼点,进一步提振信心;二是要以碧桂园等品牌企业的进入和品质楼盘为引领,进一步提升品质;三是要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新颁发的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监管;四是要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不断优化服务方式为重点,进一步搞好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潭政办发〔2010〕17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中型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条件等情况,拟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责任单位。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操作、动态管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认定准入资格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节约用地,可与商品住宅适度配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量和用地条件,申请年度建设计划。对没有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市直各部门不得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办理手续。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便利节能、经济适用、省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建设规范要求,并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手续。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