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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HYPERLINK"http://www.chinaacc.com/web/licai/"\t"_blank"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第四条开发区应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应纳入市级相关计划,优先安排,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五条开发区应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试验,坚持精简、高效、统一和有利于开发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并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进行管理。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命令、决定;(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制定并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四)负责开发区的法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五)管理开发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HYPERLINK"http://www.chinaacc.com/zhucekuaijishi/"\t"_blank"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工作;(六)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开发区新建区域的房产、市政和园林绿化;(七)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工作,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八)协调开发区HYPERLINK"http://www.chinaacc.com/shuishou/"\t"_blank"税务、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九)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十)在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十一)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保障经营自主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依法管理开发区有关行政事务。第十条开发区的HYPERLINK"http://www.chinaacc.com/web/lc_sh_1"\t"_blank"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安、民政、计划生育等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一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应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经有关机关审批。第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四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目标,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依法审批。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查处规划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和地政地籍,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管理。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照有关规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开发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处置。开发区内转让、出租和抵押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开发区的建筑市场和各类建筑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