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财产税类(税收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冯文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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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财产税类第一节财产税概述2、按财产权属二、财产税的作用2、财产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财产也是测量社会成员纳税能力的一个尺度,即有财产者就有纳税能力。不论按财产价值征税,还是按财产收益征税,都适合社会成员的纳税能力,都能体现平等负担的原则。在调节纳税人财产收入方面,财产税可以弥补所得税和流转税的不足。3、财产税在收入上弹性小,不能随着财政的需要而筹集资金。财产税的征税范围难以普及到纳税人的全部财产,无形财产不易征税;财产税一般都是从价计征,估价工作极为困难,容易失去公平。所以财产税在世界各国都没有成为主体税,只是税制结构中的辅助税种。第二节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2、历史沿革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14个税种中,有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8日合并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将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1984年税制改革将城市房地产税恢复,并分解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10月1日对内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中国籍人员开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只限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二、房产税税制的主要内容(一)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二)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1、城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城;2、县城: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3、建制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4、工矿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的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三)计税依据1、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未按照会计规定记载的要按规定进行调整,对房产原值明显不符的要重新予以评估。2、租金收入(四)税率1、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税,税率为1.2%;2、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税,税率为12%。(五)计算征收1、计算公式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应纳税额=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实用税率2、征收方法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实行属地原则,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征收。(六)税收优惠1、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免税。2、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及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3、宗教寺院、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免税。4、适应各地情况,条例规定,纳税人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三、城市房地产税税制的主要内容1、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2、征税范围由开征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3、计税依据为标准房价和标准租价;4、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依据标准房价计征的,税率为1.2%,依据标准租金计征的,税率为18%;5、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标准房价或标准租价×税率第三节契税1950年4月公布《契税暂行条例》,沿用40多年,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执行。2、契税的特点(1)一次性征收;(2)先缴税,后财产过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本国、外国公民,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二、契税税制的主要内容(一)征税范围新修订的契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其征税范围是转移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而订立的契约。所谓转移境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二)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承受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的特殊转移方式有: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三)税率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原税率是3%和6%的两档比例税率)。(四)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具体的计税依据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