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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歷史學系「明清教學與史料文獻平台」教學卓越計畫獎助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作業要點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一、東吳大學歷史學系「明清教學與史料文獻平台」教學卓越計畫(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本系碩士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不含港、澳地區),促進兩岸青年學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研究」係指赴大陸地區部委所屬重點大學及列入大陸地區二一一工程之省級大學等專業性大學或重要學術研究機構進行與撰寫學位論文有關之修習或資料蒐集,但不得依本要點在大陸地區高等校院修習學分或取得學位。三、本要點獎助對象為本系修畢學位學分之在學碩士研究生。四、申請案件每年辦理兩次。申請人應於每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或12月1日至1月15日申請。每人限獎助一次。五、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各兩份:(一)申請名冊(格式如附件一,由本系統一造冊)。(二)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由申請人親自填寫)。(三)學位論文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應說明必須赴大陸地區研究之理由)。(四)申請赴大陸地區進行與撰寫論文有關之資料蒐集計畫,例如特殊史料、文集、地方志等文獻,以及相關需求。(五)碩士歷年學習成績證明正本。(六)臺灣地區研究論文指導教授一人推薦書(格式如附件四,由推薦人員填寫)。(七)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一人同意指導研究之同意函(須註明工作單位、職稱、住址及聯絡電話)。(八)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出具之邀請函。(九)家長同意函(獲得審查通過之學生)本系於每年12月15日及2月15日前,公布審查結果。六、獎助經費項目如下:(一)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二)生活費:新臺幣8500元。(三)資料影印費:自費。(四)大陸地區教授指導費:每位指導教授按規定致送。(五)證照費:辦理護照及出入境費用。(六)保險費:自理。前項經費獎助人數、項目及期程,本系依實際需求核定。七、獎助經費撥付。受獎助人赴大陸地區,由本系檢附獎助經費之領據請領並轉發,於研究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提交本系彙整後請領,並辦理核銷手續:(一)獎助款領據(由本系出具)。(二)來回機票票根正本及航空公司購票證明(或旅行同業公會統一印製之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三)辦理證照及出入境費用收據正本及進出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證照影本(須註明出入境日期)。(四)保險費收據。(五)大陸地區教授簽收之指導費收據。(六)受獎助人簽收之生活費收據。(七)研究心得報告一式二份及在大陸蒐集之相關資料目錄(報告內容應包括行程紀要、研究心得、對兩岸交流看法、結語與建議。字數以五千字為原則。)八、本獎助以會計年度為準,受獎助人應於本系核定同意獎助之該年度內完成研究。研究期程不得少於一星期,且不得申請延期至下一會計年度辦理。若因故不能赴大陸地區研究,應於事前以書面告知本系,並返還已領之全部費用。九、受獎助人所提申請表資料、研究計畫及大陸地區指導人員等,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者,應事先徵得本系書面同意。十、受獎助人赴大陸地區研究,在獎助研究期間應連續在大陸地區停留,如有特殊情形須中途回臺,應述明理由,並知本系。中途回臺之所有費用自理。十一、依本要點從事研究,如需向所屬系所機關請假,應由受獎助人自行負責辦理。十二、接受本獎助赴大陸地區研究者,其申請入出境事宜,依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十三、受獎助人如有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或相關法令者,本系得撤銷或終止補助,並依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