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绿化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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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50519【实施日期】19950519【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市政、房产、环境保护、土地、交通、水利、农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章名】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第六条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美化市容。江、河、湖等水体旁应当搞好绿化,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年建成江、河、湖滨游憩园地或者公园。第七条新建工程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25%;(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五)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0%;地处郊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第八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条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好现场,为绿化工程建设创造条件。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2─5%。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计划安排。第十二条沿城市道路、水体及城市边缘地带应当设置防风、防沙、保持水土的防护林带,工业污染区外围设置隔离林带,市区中心与郊区之间设置片林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外围设置必要的保护林带。【章名】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分工负责管理:(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郊风景名胜区、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理;(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以及单位自建的公园、苗圃的绿化,由该单位自行管理;(三)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管理;(四)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该主管部门负责;(五)单位、部门自行管理城市绿化的,应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建设需要必须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乔木五十株、灌木五十丛、绿篱一百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超过第(一)项审批权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载树木所需经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异地补栽。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设施的行为:(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二)在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三)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害污水、热水;(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七)其他损坏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