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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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关于增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复议是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大体方式,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大体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大体内容和增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大体手腕。可是,这项工作在经历了法律公布之初一段时刻的快速进展以后,缺乏新的冲破,其功能还远未取得充分发挥。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基层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熟悉不足、重视不够;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不高;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不顺畅通;上级行政复议机构与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松散,缺乏必要的指导;行政复议的效率不高;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专业人员欠缺,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矛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工作需要等一些问题。要进一步提高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必需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熟悉;继续加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力度;依法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公正处置行政争议,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完善立法,确保行政复议良性运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作用。[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健全与完善优越性:行政复议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保证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诸多的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当清楚的看到,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成立的时刻还比较短,同国外的较为成熟的复议制度相较,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址,对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产生了消极的阻碍。这就需要咱们在复议制度的实践中不断勇于探讨和试探,斗胆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体会,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力争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一、我国行政复议的现状通过量年的实践,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又面临着诸多矛盾与问题。据专家与实务部门的预测,同时参照国外的情形,在制度自身没有重大瑕疵、实施和保障机制大体落实的通常情形下,行政复议的受案数量应大大超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且行政复议又有受案范围广、便民、快捷、不收费的特点,与行政诉讼相较较应该有更多被选用的优势。但在实际中情形却恰恰相反,行政复议受案数量反而低于行政诉讼受案数量,愈来愈多的行政争议直接越过行政复议的环节,而直接寻求行政诉讼来解决,这与设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它说明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的进程中还面临着必然的问题。(一)行政复议制度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尽管经历了十连年的进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仍然存在着急需完善的地址,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只规定了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复议制度等大体制度,而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审裁分离制度、复议决定执行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复议人员资格制度等重要制度都缺乏明确统一的设计,以至行政复议制度在实际操作进程中不可幸免的会碰到诸多困难和问题。(二)《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衔接问题1、复议程序过于简单行政复议是关于行政复议活动的程序法,是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操作标准。尽管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类似司法程序的复议程序,但其规定仍是过于简单和原那么,致使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加上我国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一些要紧问题没有涉及或规定不明确,致使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大量不标准乃至严峻违抗行政复议法要求的情形。2、缺乏完善统一的证据规那么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缺乏统一的规定,事实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核心确实是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审查,因此成立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能够使行政复议机关合理采纳合法证据,排除非法和不合法的证据,使行政复议证据利用加倍透明,更易操作,相反那么很难保证行政复议结果的准确适当。3、没有明确对“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处置程序《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为相对人以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一次给予行政相对人关于规定的申请复议权,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的行政复议立法上的一个新的冲破,但美中不足的是行政复议只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却没有规定对这种抽象行为进行复议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对这种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说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复杂,为了保证对这种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能顺利进行,必需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相应的审查标准和程序。4、委托代理的规定比较笼统《行政复议法》尽管规定了委托代理制度,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