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管理规定(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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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管理规定(完整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地下车库管理规定为加强地下车库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地下车库各单位的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一条所有出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第二条停入地下车库的所有车辆,请提供车辆完整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公司能够及时联系车主.第三条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第四条地下车库仅供停放本单位车辆,不得随意改变车位的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停放车辆,严禁在车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严禁在车位上摆放杂物或堆放物品。非机动车请停放于物管公司指定位置。第五条车辆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第六条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车主须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门禁IC卡、车内请勿放置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第七条人员及非机动车进入车库时应注意自身安全。第八条未成年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家长承担责任.第九条不按规定停车,物管公司有权将违规车辆拖离,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第十条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第十一条业主应自觉保持车库卫生,防止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污染车库。第十二条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第十三条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第十四条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第十五条由于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车库内车辆损毁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为暂行规定,解释权归金信翰林苑业主委员会所有。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妥或需调整,请广大业主积极给予我们建议及意见,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