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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09年,财政部、水利部决定,集中资金投入,连片配套改造,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期通过重点县建设,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彻底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一)建设原则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尊重民意、民办公助。整合资源、完善机制。(二)2013年主要任务1、西南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以《西南五省(区、市)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重点支持干旱片区以小微型水源为重点的“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西藏依据《西藏自治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开展“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二)2013年主要任务2、华北地下水超采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优先集中安排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大力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适当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压减农业灌溉地下水开采量逐步改善地下水生态状况。(二)2013年主要任务3、西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新疆以中央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规划为依据;甘肃以河西走廊国家级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陕西、青海、宁夏以2013-2017年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实施方案为依据;集中连片,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节约农业用水,改善生态环境。严格限制发展新的灌溉面积。(二)2013年主要任务4、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长江中下游平原、淮河以及珠江流域等水稻主产区省份,重点结合渠系工程配套改造,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二)2013年主要任务5、农村河塘清淤整治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继续开展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作。河道整治要以改善水环境、恢复和强化河道输水灌溉、行洪排涝能力为目标,实现沟通周边主要水系;塘坝整治应大幅度提高安全性,增加蓄水能力。(二)2013年主要任务6、1-5万亩中型灌区配套改造华北、西北、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地区的省份,每省自行选择一个重点县,开展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试点。选择1处水源工程已除险加固改造完毕、渠系工程布局完整、管理基础好、地方积极性高、通过3年建设完成工程整体配套改造任务,同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完成灌溉用水水价和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将灌区打造成工程高标准、管理高效率的示范灌区。(三)重点县管理的基本方式中央对省:采取“名额分配到省、资金切块到省、责任落实到省”的办法进行管理,两部不直接安排具体项目。省对县:大力推广竞争立项方式遴选重点县。部分省按因素法选择重点县。县对项目:大力推行“七步工作法”。(四)重点县监管的主要措施一是规范选择程序。积极推行竞争立项方式遴选重点县。二是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进行考核。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确定,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重点县数量和资金规模直接挂钩。对考核不及格的重点县取消资格。二、重点县建设目标解读(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比重提高10-15%”不是指提高10-15个百分点,而是相对现状比重提高10-15%(如果现状所占比重为44%,要求提高到48-51%,即4个百分点以上);由于水资源条件限制,新增灌溉面积的地区差异很大,有的地区尚有一定潜力,有的地区不仅不可能增加灌溉面积反而应适当调减灌溉面积,目标可能难以实现。建议按照“恢复灌溉面积”理解,即恢复和少量新增灌溉面积之和不低于依据该项目标计算的新增灌溉面积,这样理解比较符合大多数重点县的实际情况。(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或达到23%。“比重提高15%”不是指15个百分点,而是15%(如果现状比重为40%,要求提高到46%,即6个百分点);另外全国目前约有1/3的省市自治区节水灌溉面比重超过50%,有条件的重点县可以采用绝对指标作为建设目标;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比重高的县超过70%,低的县不足1%,相差很大。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需求不大的地区,可套用“提高5%”的要求。(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该项指标限定于重点县中的“纯井灌区”和“高效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