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问题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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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II中文摘要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被评价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独立入罪,而是将其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处罚。本文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独立性质,指出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不因先前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具有刑事可罚性。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既能够避免把此类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带来的理论障碍,又可以使刑事法网更加严密。笔者通过借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国外的独立立法经验,建议我国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独立;刑事可罚性;立法AbstractInmanycriminallegislationsofcountriesandregions,escapingbehavioroftrafficaccidentisjudgedasanindependentcrime.However,escapingbehaviorisn'tindependentanditattachestothecrimeoftrafficeaccidentasaplotofthecrimeoftraffictroubleinChinesecriminallegislation.Thispaperanalyzestheindependentnatureofescapeingbehavioroftrafficaccident,andpointsoutthattheescapingbehaviorcausingtraffictroublesisnotcriminallypunishableindisregardofwhethertheformeractconstitutesthecrimeofcausingtrafficcasualtiesornot.Escapingbehaviorshouldbeindependent,whichcannotonlyavoidthearguementoftheory,butalsomakethearmofthelawmorerigorous.Theauthorsuggeststhatwecansetupnewchargeofescapingaftertrafficaccifent,whichtakesexamplesbyforeignindependentexperience.Keywords:escapingbehavioroftrafficaccident;independent;criminallypunishable;legislative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问题的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问题的研究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行为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因为肇事者的逃逸往往使得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同时也使许多本可得到及时救助而免于死亡的受害者增加了死亡的概率。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断上升,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独立入罪,而是将其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处罚。立法、司法解释同刑法理论相冲突,导致法定刑的量刑失衡,不能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相比,有自己独立的罪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独立犯罪的本质特征。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予以独立的刑法评价。一、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与缺陷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相比,有自己独立的罪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目前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现实中显现出了诸多缺陷,不利于对这种行为的抑制和打击。因此,笔者企图通过分析与探究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从而挖掘其缺陷。(一)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逃逸”本是一个平常的概念,它最直接、最基本的含义就是“逃跑”。但当它被用作为定罪量刑相关的专门术语时,含义就变得复杂了,因此有必要给予确切的界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一般学理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不履行对受害人的抢救义务,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并将自己藏匿起来的行为。目前,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定性如下:1.刑法典的规定《刑法》将逃逸行为定性为一个量刑加重情节依附于交通肇事罪,明确了只有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才能评价逃逸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