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办理项目名称_测绘成果汇交权力编码_PT01G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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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办理项目名称:测绘成果汇交【权力编码:PT01GT-FX-0028;承办科室:测绘与信息科,承办人员:周庆俊(执法证号码350400110021),分管领导:姚国章;5个工作日】1、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8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6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3)【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测绘条例》第18条: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一)属于基础测绘、陆域或者海域区域界线等测绘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二)属于其他测绘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4)【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闽测[2008]16号)第十条: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监管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做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负责全市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接收、整理、归档存储及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