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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9〕6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工作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县普遍实施。三、参保范围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依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县级财政负担1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县政府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的30%代缴。(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参保人员每年到指定银行网点一次性缴纳。五、建立个人账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八、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九、基金监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十、经办管理服务(一)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准确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以及养老金支付等工作。(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新农保工作网络,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十一、相关制度的衔接(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二)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低保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