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休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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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休假审批制度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干部职工休假审批手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现将我市卫生系统干部职工休假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一、领导干部休假或因公外出审批1、凡医疗卫生单位正职领导(或主要负责人)休假或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需向卫生局局长报告,3天以上的需书面向卫生局请假或报告,经局长批准后方可休假或因公外出。正科级单位的领导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同时报市政府审批。2、凡医疗卫生单位副职领导休假或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报市卫生局审批。二、干部职工休假或因公外出审批1、凡医疗卫生单位干部职工休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需书面向卫生局申请,获批准方可休假。2、凡属育龄期的女职工休假7天以上的,需同时提交岑溪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检证明。3、凡属单位派出进修的育龄女职工,进修前需提交单位的证明及孕检证明。在进修期间,按计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回岑溪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孕检,并提交孕检证明回单位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孕检的,所在单位有权终止其进修学习,召回单位上班。三、其他规定1、未获批准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2、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卫生局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四、其他本制度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