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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反馈制度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最新文档,欢迎下载)火石营镇食品安全监管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食品安全工作,为全镇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饮食安全环境,特制订我镇食品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联合发布制度”、“食品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食安委办公室工作职责”、“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八个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火石营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三、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市级行政区域,或者事故性质恶劣,或者其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备注:参照了《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唐政办〔2007〕14号)第三条凡在火石营镇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第四条县卫生局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治疗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县卫生局通报事故情况。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机构,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镇政府和镇食安办报告外,应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事故造成死亡的,要增加报死亡者的死亡时间及人数。(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6)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及报告时间。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第七条报告应采用、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第八条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九条镇食办负责全镇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食安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火石营镇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第一条为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镇食安办公室作为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督办工作职能。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第三条督查督办的内容(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二)食品安全监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三)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四)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五)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六)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八)镇人大代表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九)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第四条督查督办程序(一)根据镇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二)督查督办方案要具体、明确,有具体的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并以督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分送有关单位,重大事项要派人督查;(三)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与镇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