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培训[教学]【实用文档】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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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培训[教学]【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培训[教学]《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DBJ01—82-2004培训提纲关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DBJ01—82-2004培训提纲自2005年6月1日起北京市新开工工程要求按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DBJ01—82—20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执行(以下简称《规程》).该学习提纲主要是针对本规程和我们以前执行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4—2002(以下简称《规范》)的不同之处或更严格的要求或需注意的环节等方面组织大家进行学习。第一部分“目录”1、《规范》目录中的“9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在《规程》中不涉及;该部分的监理验收工作仍按照《规范》执行;2、《规范》目录中的“10.1结构实体检验"在《规程》中调整为“结构的实体检验和平行检验”,换句话说《规程》中增加了平行检验的内容。第二部分“适用范围”该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结构以及装配式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第三部分“基本规定”1、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包括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等分项工程,从附录A《质量验收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关系:见附表一(注:装配式结构分项,包括预制构件和装配式结构施工两个检验批,按照《规范》执行,本表省略);3、《规程》中“3.0.3”条在《规范》中为一般性条文,现调整为强制性条文,并增加了“3.0.7”条强制性条文条款:a、“3.0。3”:检验批完成后应及时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2)对混凝土强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程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3)对本规程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记录、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b、“3。0.7”: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本条释义:即检验批、分项、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明确需签字的相关人员: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专业工长、施工班组长、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为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建设)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4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5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6现浇结构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依据本规程第8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说明:即现浇结构分项的检验批验收内容)7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本条释义:见证检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涉及的内容可参照公司相关的作业指导书进行:即1。3有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范围:1.3。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养):1。3。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1。3。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1.3。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和结构实体检验中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依据GB54—2002第10。1.1);1。3。9后张法施工的预应力张拉施工记录(依据GB524—2002第3。0.3及6.4。3);)8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本条释义: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和结构实体检验中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4、在“3。0.4”条检验批合格质量的一般项目的质量标准在《规范》提出的“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并不得有严重缺陷”的基础上,本《规程》又明确规定了:不合格点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第四部分各分项工程在本《规程》中,所有按比例抽查的项目,除“现浇结构分项抽查比例《规程》与《规范》一致外,其余分项绝大多数较《规范》抽查比例增加了一倍。其他各分项需特别说明的内容如下:1、模板分项工程(1)在4.1条“一般规定"中较《规范》增加了4.1.2,4。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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