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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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精选!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HYPERLINK"http://www.lawtime.cn/info/gongcheng/gcgk/"工程挂靠案例】1993年7月6日,郑某某与海南省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了《HYPERLINK"http://fanben.lawtime.cn/cbgongcheng/"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组建第二工程处(下称工程处),刘某为主任,郑某某为副主任;工程处业务上受建筑公司领导,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立银行帐户;承包人对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履行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双方责权条款中约定:建筑公司为工程处颁发“施工业务专用章”及“银行支票专用章”,对外联系工程由建筑公司提供介绍信、营业执照及施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合同由建筑公司出面签订;工程处对承建的工程负责,若发生质量和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经济关系方面,合同约定:工程处承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应首先进入建筑公司帐户,建筑公司才根据工程进度拨入工程专用帐户。工程处向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按含税工程总造价的2.5%预缴,工程处上缴税收由建筑公司统一办理,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缴。1993年11月5日,某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11月12日前进场,做好施工准备。同年11月20日,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开发公司将“珠江花园新村”综合小区工程之“珠江花园别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建筑公司承建,包工包料,工程建筑面积4,802.84平方米,总造价为人民币336万元。合同还约定建筑公司必须垫资到柒栋别墅施工到正负0.00后,建设单位才按工程进度予以拨款。此间,郑某某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后由于开发公司资金不到位,施工现场道路阻塞及停水、停电等原因,使该工程建建停停。1994年10月6日,开发公司按工程进度应付给建筑公司276,792.83元,该司转付给郑某230,178.45元。工程停建后,建筑公司与郑某为了向开发公司索回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各项损失,曾于1995年1月14日做了一份工程结算汇表,工程量完成计677,876元,现场各项损失计487,110元。合计为1,164,986元。其后,建筑公司向三亚法院起诉开发公司。1996年5月2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三亚经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认定该HYPERLINK"http://www.lawtime.cn/info/fangdichan/jsgcgczj/"工程造价总结算为人民币561,781.33元,除已付工程款外,判决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84,988.50元及其利息。1997年7月10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三亚经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又判令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赔偿因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156,337.28元。1998年4月2日,法院对开发公司执行回工程款33,000元,郑某某领取了此款。至此,建筑公司两次共付给郑某某工程款263,178.45元,并按开发公司HYPERLINK"http://www.lawtime.cn/info/piaoju/fukuan/"付款总额人民币309,792.83元代扣营业税、所得税16,400元,余款30,214.38元作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扣留。另查明:郑某某代表建筑公司在三亚诉讼时,垫付诉讼费8,857元,律师费4,000元,工程结算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6,508.60元,合计19,365.60元。郑某某为此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垫付工程款677,876元,除已付263,178元,尚拖欠414,697.55元及利息(利息应从垫资时计);(2)、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其工程停工、停建造成现场材料等各项损失费共487,110元及利息;(3)、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代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19,365.60元。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珠江花园新村”工程停工后,建筑公司早在1995年向三亚市城郊法院起诉,该案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建行结算,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561,781.33元,并据此做出了终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将尚欠的工程款付给建筑公司。由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HYPERLINK"http://www.lawtime.cn/info/gongcheng/gccbht/"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已经通过三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工程造价为56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