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违反动物防疫和兽医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23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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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违反动物防疫和兽医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2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4日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11月4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11月4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11月4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4日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每头家畜处10元罚款、每羽家禽处0.1元罚款,一次罚款最少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1000元罚款;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200元罚款。二、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2、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处以500元罚款。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2、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七十八条处理,动物产品货值3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下罚款。4、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四、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