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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总第19卷第4期社科纵横SOCIALSCIENCESREVIEWAug,2004VOL.19NO.4社会权初探白小平(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甘肃兰州730050)【内容摘要】社会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应由自然权、政治权和社会权三部分组成,文章通过四元结构的法律体例划分,分析了社会权的特征,结合我国宪法、、法律国际公约等规定,初步探讨建立我国社会权的内容体系。【关键词】社会权社会危机权利级次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106(2004)04-0053-02、一社会权的演进与性质、特征权利的演进是伴随法的不断演进的过程。社会权则是伴随着社会法的不断完善而发展,逐渐成为系统的权利体系。社会法产生于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经济、社会的需要为解决社会危机,而在公法和私法的逐渐融合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个时期大致界定在19世纪初。按二元结构的社会领域划分,将人与人,人与政府或国①家划分为“市民社会领域”“政治国家领域”,每个领域和中都形成了各自的主导性支配性思想。在市民社会领域中其主导思想是个人主义、营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其基本价值观念立足于个人本位,这符合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规律要求,相应在此领域内形成以民法、商法为主要内容的私法体系,所体现的基本理念就是“平等”“自与由”。由私法所设计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私权或是称自然权,它是公民基于民事法律主体资格自然形成并有生以来就享有的权利,在市民社会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国家领域”,其主导思想是国家主义,以公共利益为基础,中价值观念立足于国家本位,在此相应领域形成以宪法、行政法、刑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公法体系,所体现的基本观念是“强制”“服从”与。由公法所设计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公权,而公民在政治国家中进行活动的权利则是政治权,它是一国公法所确定的公民的政治活动的可能性,是体现一国公民政治地位的具体表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前,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指引下,建立起了“夜警”国家与市民相对立的二元结构局面,适应了经济自由竞争的发展。这一时期也是资本积累资本扩张的时期,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财富的两极分化,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生存状况恶化,贫困群体日渐扩大,劳动者处于“血汗工业”与“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工人为了生存迫不得已进行抵抗,威胁着资产阶级的国家安全,形成严重的社会危机,表现在一方面,劳资矛盾紧张,社会风险因素增多,社会安全和个人生存受到相当大威胁,过分榨取工人血汗导致劳动资源萎缩与枯竭,另一方面,在权利的分配上,也是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国家和强势群体特权增多,随意干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市民社会所确立的“平等”“自由”与的理念被强权、特权任意践踏,有时也成为其掠夺的工具。弱者只有出卖劳动力来换取生存,其基本人权无法得到保护。面对国家与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只有通过团结起来进行斗争,而统治阶级也逐渐认识到统治安全的危机,认识到只有劳资双方的合作才是务实之举,同时也由于经济危机造成的严重经济社会后果的压力,国家凭借公力干预私人经济,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通过修订或制定宪法、法律来保障劳动者权益,改善劳动条件,从而导致了公法对市民社会的渗透和干预,即在传统的私人领域的自治关系中,也体现了国家或社会予以调整的法律规范,即社会法。从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的颁布,到德国于1883年颁布的《疲病保障法》,再到二战后,贝弗里奇提出等“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体系,社会法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从社会领域的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的转变,相应的法律体系也形成二元结构到三元结构的法律体例。在“第三领域”,以社会团体为主中体,以团体主义为主导思想,追求社会利益(团体利益),价值观念也以社会为本位,相应的该领域的法律以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保护弱势群体法、公共事业法为主,体现了“公平”的社会理念,其价值趋向在于追求社会正义,以实现社会安全。前述三个法律体系的划分突出体现了人与人,人与国家或组织团体间的法律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则是第四法域应解决的问题,即面对生态危机,创建生态法,实现生态利益,体现环境与发展权,追求和谐的发展②。第一,社会权是法定权,社会权是由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由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刑法所保障的权利。第二,社会权是积极性权利,积极性权利是指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以获得某种积极利益;与此相对应的为消极权利,指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在于避免政府的专制,而不能积极要求政府为何种行为,强调各自独立,自然权、政治权属于此种类。作为社会权的主体劳动者和社会成员来说,未就业者有权要求政府为之提供就业服务的权利,已就业者有权要求转业培训的权利,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