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量测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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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量测管理办法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天津地铁建设发展监控量测管理办法(试行)(DTJS/ZY—AZ-25)1总则1。1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制定本办法。1.2工程监测是指施工过程中,通过采用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及工程围(支)护结构等的变化情况(如变形、应力等)进行经常性地量测和巡视观察,并及时反馈监测成果的活动.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包括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1.5在进行监测的同时,应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1。6本办法仅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2监测技术管理与预警要求2。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围(支)护结构的变形、应力,工程周边环境的位移、倾斜、开裂,岩土体位移、土压力变化,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等。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监测项目的控制标准及警戒值执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监测图纸中的高标准,其中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确定。2。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周边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a)工程概况;b)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c)监测目的和依据;d)监测内容及项目;e)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f)监测方法及精度;g)监测期和监测频率;h)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i)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j)监测人员的配备;k)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l)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2。4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2。5工程监测的基准点应布置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的稳定区域,并保证其埋设稳固、可靠。工程围(支)护结构监测点应在围(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布设;工程周边环境监测点与岩土体、地下水监测点应在围护结构施工之前埋设.基准点、监测点应当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埋设,并清晰标识类别、编号、保护要求等信息.2。6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应设置监测点的保护装置或设施,并定期巡视。发现基准点、监测点受到破坏,应及时恢复或补救,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有效性。2.7变形测量的精度要求执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监测图纸中高标准。2。8监测点埋设并稳定后,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二次观测,取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2。9监测数据应当根据施工进度,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中的监测频率要求及时采集,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2。10监测成果报告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以日报、预警快报、周报、月报、总结报告的形式送达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进度、监测数据及变化情况、巡视观察信息、分析结论及处置措施建议等。2。11监测过程中应当结合现场施工进度,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及巡视观察信息,发现工程安全状况异常时应当进行监测预警。2。12监测预警的级别按照险情或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大到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2。13监测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应当由各地根据工程特点、建设规模、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2。14当出现工程事故或其它因素造成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加大,应根据建设公司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采取加密监测布点、加大监测频率等措施直至危险或隐患解除为止。2。15当变形曲线趋于平缓时,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即可判断变化趋于稳定,经建设公司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可以停止相应项目的监测工作.2.16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a)基坑工程监测方案;b)测点布设、验收记录;c)阶段性监测报告;d)监测总结报告。3施工监测管理3。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监测工作全面负责。施工监测负责人、技术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施工监测成果负责。3。2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监测的能力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施工监测。3。3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监测负责人,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及仪器设备。3.4施工监测方案应当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实施。3。5施工监测实施前,施工监测负责人应当将施工监测方案向施工监测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