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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本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HYPERLINK"http://www.chinatat.com/wuyeguanlishi/"\o"物业管理"\t"_blank"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修订《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含广陵、维扬、邗江、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符合国家物业服务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代收代办费和特约服务费等其它费用。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并公布《扬州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均另文下达)。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计收面积按房屋所有权中核定的面积为准。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和业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确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告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第五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备案或核准的物业收费标准抄送所在辖区的价格部门。各级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第六条没有实行招标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申请,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服务的内容,逐项量化指标;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费的测算资料等。第七条实行招标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扬州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招标结束后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招标价格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申请,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招标结束后的中标通知书;物业招标的标书原件。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中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核定指导价范围内,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买受(租赁)人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及物业服务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租赁)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九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其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在公布的《扬州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并须经本小区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后,按照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硬件环境设施、设备条件,以满足正常的运行、维护的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原则上不得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确需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一条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成本或者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因素为:(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