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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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录用第三章基本准则第四章禁止行为第五章监督及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从业人员管理,保证交易中心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会员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人员:(一)会员的管理人员;(二)会员的一般从业人员。第二章录用第三条管理人员的录用条件(一)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二)学历要求:本科(含)以上学历并从事金融或贵金属相关行业2年(有相关行业3年以上经验者学历上可以相对放宽)。第四条一般从业人员的录用条件(一)学历要求: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贵金属相关工作经验1年以上;(二)年龄:18—55岁;(三)其他:诚实守信,积极进取,擅于合作,勇于挑战。第五条会员如录用不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人员需提前向交易中心报批,获得交易中心会员部同意后方可录用。第六条凡有以下情形者建议不予录用:(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二)有吸食毒品者;(三)有犯罪记录在案者;(四)其他经交易中心认定不合格者。第三章基本准则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交易中心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交易中心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在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获得《广东省贵金属业从业资格证》(下称资格证),如未能在要求时间内获得资格证的将不得在交易中心所属会员单位内任职。第九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第十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第十三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第四章禁止行为第十四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二)违反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违规宣传;(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七)代客操盘或者代客理财;(八)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九)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参与非法洗钱活动;(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十一)泄露客户资料;(十二)本人及其配偶在交易中心开户和交易;(十三)交易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监督及惩戒第十五条交易中心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检查工作。第十六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交易中心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交易中心从业人员信息资格管理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等相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从业人员违反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交易中心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信息资格管理系统。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12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