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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勤纪律制度法院考勤纪律制度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2、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3、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4、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5、请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6、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7、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8、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50次的个人,取消全年评先资格;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旷工超5天,迟到、早退超过60次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越过0天的,予以辞退。9、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法院考勤管理规定 2015-08-0419:45|#2楼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勤管理,营造一种高效而有序的工作环境,保证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全体干警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条全院各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调整作息时间。特殊岗位或特定时期作息时间需要作出特殊规定的,由办公室报院领导批准,并作出说明交政治处备案。 第三条干警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两次使用“一卡-通”打卡,记载出勤的准确时间,因外出执行办案等特殊情况下班时不能回院“打卡”登记的,次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签字后送政治处备查。 第四条严禁代替他人打卡,政治处将不定期对打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代他人打卡或干警反映代他人打卡的,按照双百考核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各部门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记录、报表等有关事宜,做到报表与打卡记载相统一。考勤记录每天要及时填写,确保准确无误。各部门的考勤表,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报政治处。发现漏报、误报、瞒报等情况,按照本院双百考核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全院性会议,由政治处负责考勤记录,负责核查出勤情况和请假情况,并严格执行本院双百考核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政治处定期在内网上公布各部门打卡情况。 第二章假期及有关待遇 第八条干警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急诊除外。 第九条干警病假及待遇(一)干警休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工资全额发放,必须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二)干警连续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三)干警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作性津贴按70%发放,生活性津贴按8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按80%发放。以上(一)、(二)、(三)项经院党组研究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干警请事假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否则取消当年评先选优的资格。干警请事假按照本院双百考核的规定扣减分。 第十一条无故旷工者,由院党组研究,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影响,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干警的探亲假待遇(一)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和父母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二)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路费报销,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三)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也可两年合并,假期45天,路费报销。(四)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路费在本人实际收入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第十三条干警婚、丧假及待遇(一)结婚者给予3天婚假,凡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含本数),除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另增加婚假7天。(二)凡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予3天丧假。公婆或岳父母死亡的,也比照此规定执行。上述家属在外地死亡需要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时,另给予路途假。 第十四条干警年休假及待遇(一)干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干警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干警累计工作已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