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读书笔记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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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2009级经济法郑生冬NO91920020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以来,千百年过去了,然而,在众多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法学的理论工作者仍然坚持这一理论划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应用这一理论去指导本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实践。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法律部门变得越来越庞大而又繁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到了种种挑战,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趋势。在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属性肇始之初,它们原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域,但目前看来,在很多部门法里,它们在相互吸收,相互融合,以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边界变得更加模糊和艰难,甚至有人还在公法与私法的临界边缘,提出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命题,致使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在现实的境遇里,处于两难境地。面对扑朔迷离的现实困境,法学理论工作者如何拨云见日,走出迷障?这里,我们不妨从矛盾的分析方法切入,不难发现,在复杂的矛盾中,事物的性质由该事物的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在同一矛盾中,事物的性质由该事物的矛盾主要方面的性质决定。这又作何解释呢?我们知道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矛盾依类别不同,又可分为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林林种种的矛盾,如何处理它是个大学问!先哲告诉我们,处理问题的时候,要学会抓关键,抓中心,即是抓主要矛盾,俗话说“牵牛要牵牛鼻子,打蛇要打尺寸”,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另外,我们看问题要学会看主流,识大局,即是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缘由何在?因为主要矛盾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样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只要我们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其他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就会迎刃而解。这里有个类比,正如男人和女人,两者都分泌雄性激素与雌性激素,只不过男人分泌的雄性激素相对要多,女人分泌的雌性激素相对要多,仅此而已。不管怎样,正常人大家一眼就会看出谁是男谁是女。由此可推知,在现代部门法中,即使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趋势,我们依照矛盾的分析方法,仍然能够应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条分缕析,做定量统计取其重者,大致也能够明确归纳划分出部门法的性质,这也恰好印证了时下主流学者的观点,他们仍然还是更多地倾向于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只不过是在划分的依据或标准上,存在差异而已(利益说、主体说、意思说、综合说)。可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在经历了历史的沉积与砥砺后,反而愈加厚重,历久而弥新,并且必将在今后的法学发展中发挥应有的功用。通过《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这本书的阅读,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重要意义,它们不仅没有过时,而且还得到了更深入的发展,至少在我们中国学者和理论实践者的眼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仍然处于主流地位,尽管我们曾经受苏联社会主义法学的影响很深(列宁曾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以致于在计划经济时代,法律成了政治的附庸或点缀,甚至虚无,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我们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司法系统,民法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从大经济法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获得独立的话语权。尤其是近十几年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府逐渐退出了原本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回归本位,还权于民。随之,市民阶层也浮出水面,并逐渐形成气候,成为影响主流社会的中坚力量,如此大好形势,恰恰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和机遇。理由何在?原因在于私法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法。如果政府的权力过大或无限制地干预私人的生活,甚至以牺牲私人的利益而不给予补偿,以此来成就公权力的权威,可见这种社会仍然还属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如此一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起码的救济和保障,那么作为民主社会的人权,又将从何谈起,自然无从觅迹了!如此这般的话,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但是,反过来看,私法的领域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展,它必须与公法保持一定的张力,否则就成了盲目的自由主义,牺牲的自然还是个体的自由。由此可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在民主与法治社会里,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纵观王继军老师写的这本《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不难发现这本由其博士论文扩展而成的著作,既有其新颖性的地方,也有其不足之处。新的地方表现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并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提出具体的理论构想:首先,讨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问题。谈到了公法与私法的起源及历史演变,划分标准及主客观基础,还有二者的关系、发展趋势等。这些理论基础的论述与阐析,为后面解决我国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