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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5月25日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六月十四日《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开办的政策性贷款。其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三条本项贷款业务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办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每对夫妇在未终止贷款合同前,不得再次申请贷款。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三)有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四)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的批准文书和相关资料;大修住房应提供县(市)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书,认定的工程概算及房地产证明;(五)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七)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贷款程序(一)借款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关证明,到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二)借款人将填写的相关表格、本人身份证和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交管理中心审查;(三)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不准予贷款的,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全额转入售房单位账户(购买私有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除外)。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偿还第七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额度=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总额×35%×12×贷款年限;(二)贷款额度必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以内。第八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前剩余工作年限。第九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的长短而实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具体利率档次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第十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十一条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到受委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未还贷款的,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不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第十三条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1+月利率)-1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负责贷款的收回。第五章抵押、质押和保证第十五条贷款担保的形式有房地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保证。第十六条贷款的抵押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还款月数还款月数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管理中心不得擅自处分。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等。第二十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