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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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及武进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执行《计价规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在适用本规则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的规定。二、适用范围第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第四条招标人需要设定标底的,标底的编制和设定应当以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任务的通常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市场供求状况、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因素,并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标底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招标人可以按照标底编制的原则设定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用总价,并在投标截止日三天以前予以公布。第五条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公布。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应当采用《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格式。标底和投标文件中的“标底总价”或者“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要求采用书面方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及其他反映组价和分析的数据要求采用统一印制的电子文本格式。第七条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电子文本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原始电子文本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三、评标程序和办法第八条评标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造价选择采用评分标准(一)或评分标准(二)。第九条招标人采用评分标准(一)或评分标准(二),可以选择部分或全部指标,并遵循公平、科学,有利于鼓励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原则,确定各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具体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一)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二)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三)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四)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五)当工程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时,未采用评分标准(一)中的全部评价指标。第十一条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和清标工作组;(二)评标准备及清标;(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第十二条清标工作组人员由招标人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委专家名册(武进分册)中抽取,抽取的人数视投标单位的多少及工程大小而定。一般工程项目清标可以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担任,招标人也可以根据工程情况组建清标工作组。第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或清标工作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评标的实际需要,编制评标工作所需要的各种表格,并提供给清标人员和评委使用。第十四条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四)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不合理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用;(六)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过高或过低投标价格的具体标准。设定标准的方法有:(选择标准根据工程规模、造价、性质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