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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第四章)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及其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或者有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参与或单独投资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私人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股权式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征:契约式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注意与出资多少无关)(三)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7.1通过、1990.4.4、2001.3.15修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4.13通过、2000.10.13修改《外资企业法》1986.4.12通过、2000.10.13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9.20《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12.12《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10.11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出资设立的由各个投资方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是中国的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合营方与外国合营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其中外国合营方包括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的合营方包括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并且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1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三、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1、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2、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协议应以合同为准。3、合营企业章程是指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的中外合资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谓认缴的出资额,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而同意投入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数次缴纳的资金数额。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不是实缴的,在拿到营业执照时,实收资本可以为零)如前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对注册资本的数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特别的要求,因此适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二)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是两个不同的